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归口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学校从严审批党政干部因公出访团组, 积极鼓励教职员工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 审查审批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按要求提交次年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 ,经学校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按
照务实 、高效 、精简 、节约的原则,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一般考察性因公出国(境)。在外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二)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与因公出国(境)任务直接相关。因公出国(境)人员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不得因公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单位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期因公出国 (境) 。原则上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因公出国(境) ,也不得同时或 6 个月内分别率团赴同一国家或地区访问。
(三) 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人员,按照“ 确属必须,从严掌握 ”的原则 ,由组团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 因公出国(境)须有外方业务对口单位邀请,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
(五)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总数一般不得超过 6 人。每次出访国家不得超过 3 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 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 2 国不超过 8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5 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和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国家。上述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时间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六)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应纳
入本年度派出计划 ,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 审查审批程序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
第五条 因公出国 (境) 审批 、证照办理时间较长, 因公出国(境) 团组及人员应提前 3 个月按要求向学校报送因公出国(境)审批材料, 以保证出国(境)任务的顺利执行。
第六条 按照学校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在校内审批阶段将对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及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二)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向学校提交境外单位邀请信及翻译件、 内容详实的境外活动日程、因公出国(境)公示表、因公出
国(境)责任承诺书等材料。参加双跨团组应额外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因公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费用预算和日程安排。
(三) 因公出国(境)人员若为涉密人员,申请前须履行相关保密程序。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任务确认件、以及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和签证(注)手续。
(五)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学校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纪律、监督与问责
第七条 加强对出国团组和人员的行前教育和纪律教育。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自觉接受由学校安排的行前外事与保密安全教育,严肃因公出国(境)纪律。
(一) 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 ,严禁出入赌博和色情场所, 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二)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国家声誉的事情。对外学术交流及个人交往中, 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凡有密级的资料 ,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 ,不得带( 寄)往国(境)外。
(三) 不得擅自更改因公出国(境)路线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因公出国(境)国家和时间。
(四) 严禁组织“ 团外团 ”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不得携带配偶或子女同行。
(五)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总结报告制度。因公出国(境)团组负责人应在回国后 7 日内上交因公出国(境)证照、出访报告等相关材料 ,经审核后报送上级部门。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负责人及团组负责人应明确责任 ,加强团组出国(境)活动的把关与监督。
(一)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根据“ 谁派出、谁负责 ”的原则 ,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组团和派员负直接责任。
(二)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因公出国(境)项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 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外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负责该团组认真执行出访任务,团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任务、路线、授权权限等开展工作。团组在外期间 ,出现任何违规违纪等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以外, 同时追究团长的领导责任。
(四)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 学校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对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检查并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财务结算管理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我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使用,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16 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一) 我校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 国际旅费、国(境)
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 ,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因公出国(境) 国家/地区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因公出国(境)护照费用、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二) 本着节俭的原则,各经费支付单位在安排出国(境)团组预算时,可在国家限定的各项费用标准内对因公出国人员经费额度及结构进行核定; 因公出国团组费用按核定内容执行。
(三) 因公出国(境)团组归国后按时完成后续工作,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严格按照团组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学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证
照申办、收缴及交付省市外办保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在国(境)
外期间, 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 。因公出国(境) 证照在国(境)外被遗失或被窃,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我驻外使领馆、驻港澳台地区公署报告,由我驻外使领馆、驻港澳台地区公署通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并负责为其办理证照。同时,当事人亦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事件经过报学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结束因公出国(境)任务归国后,按有关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应在 7 日内将持有的因公证件交由学校统一提交至上级部门管理。对过期失效的因公出国(境)证照, 学校负责统一交回发照机关进行注销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 ,参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