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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0-05-26 作者: 编辑:展康平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学校整体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应该符合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学校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开展的合作办学专业一般应当由承办过相近专业或者课程的单位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承办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的申报程序

第五条 我校承办学院与外方合作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向外事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申报和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协商。

第六条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最迟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申报。为配合教育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外事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集中受理有关申请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报材料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均汇总由外事主管部门分别报送上级管理部门;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经河南省教育厅审定后,报送国家教育部审批;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报送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九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合作协议应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和外国合作办学方的名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外国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其作价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由上级审批机关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应当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内容应包括: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4.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6.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7.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8.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与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一并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项目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合作协议应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和外国合作办学者的名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由承办学院(单位)和外事办公室共同商定。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外国教育教育机构办学资质证明;

(五)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或进修证书样本;

(六)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七)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与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一并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 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外事主管部门。外事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管理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初步审核有关学院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材料。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设立必须向外事主管部门申报,由外事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论证,最后报校务会研究决定。学校同意举办的,由外事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院系的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含培训)。

第十四条 外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报批、监督和指导,其主要相关职责有:

(一)审核申报材料,并报送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二)收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核并报河南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备案;

(三)对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外国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四)组织国际教育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每年3月初之前完成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提交上级审批机关;跟踪了解和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

(五)每年集中公布审计机构对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校内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其他有关部门和院系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教育学院:

1.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宣传和录取。

2.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

3.向党委(学校)办公室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4.进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下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各项团学活动以及对学生参加国外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等。

(二)招生办公室处: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工作。

(三)学生处: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学生学籍

(四)教务处: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专业设置、对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

(五)财务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学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负责审计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人事处:对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中国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七)其他学院:负责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推荐优秀教师担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下课程的教学工作。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开展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设置、教学研讨等与专业相关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 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和资产财务的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外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拟举办合作办学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一、合作办学事项

拟举办项目名称

培养目标

合作期限

办学规模

修业年限

招收学生

录取标准

录取方式

年招生人数

中方

外方

攀枝花学院

证书名称

高等学历证书:□研究生□本 科□高等专科

学位证书: □博 士 □硕 士 □学 士

其他学业证书(请说明: )

外方

证书名称

学位证书:□ 博 士□ 副博士□ 硕 士

□ 学 士□ 副学士

文凭证书:( 请说明: )

其他学业、专业证书(请说明: )

其他颁发

证书情况

授课情况

中方教师

授课所占比例

%

外方教师

授课所占比例

%

师资情况

拟聘中方

专职教师数

拟聘中方

兼职教师数

拟聘外方

专职教师数

拟聘外方

兼职教师数

二、中方合作单位

单位

近三年

在校生规模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教师数

高级职务

中级职务

初级职务

专职行政

人员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与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相关专业师资情况)

三、外国教育机构

名称

地址

颁发证书

学 位:□博 士□ 副博士□硕 士□ 学 士□ 副学士

文 凭: ( 请说明: )

其他学业、专业证书 ( 请说明: )

请说明在所在地区获得承认情况:

近三年在校生规模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年 全日制学生 名; 非全日制学生 名。

教师数

高级职务

中级职务

初级职务

行政人员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机构/项目名称

内地合作办学者

开设专业及其层次

四、办学项目内部管理体制

项目管理机构名称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姓 名

在管理机构中所任职务

性别

年龄

持何有效

身份证件

职 业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五、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项 目

标 准

生均培养成本测算

六、学校审批情况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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