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籍教师(下称外教)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教管理工作应围绕我校办学方针,着力引进国外优质的教学资源、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手段,不断优化我校外教的数量和质量,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营造国际化办学氛围为目标。
第三条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用其所长,讲求实效。
第二章外籍教师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外教管理工作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外事主管部门统一协调负责。外教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及酬金发放由教务处、聘用学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完成。
第三章外籍教师的聘用
第五条外籍教师的聘用条件
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
应聘外籍教师应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且具备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但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的,如取得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语言教师应具备大学学士学位且具有两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来自英语母语国家,来自非母语国家的需取得所教授语言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备教育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具备非教育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市外专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格证书或TEFL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第六条外籍教师的聘用流程
(一)每年4月份、10月份由各聘任学院将该学年外教需求计划报外事主管部门,由外事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对外发布信息、物色人选。外教年度需求计划,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聘请外教的数量、业务水平要求(含资质、知识经验结构等要求);
2.外教的工作任务(教学课程、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科研任务及其他等);
(二)申请应聘外教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
1.个人履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2.个人陈述,含应聘理由、工作设想等;
3.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复印件;
5.前任雇主的推荐信,说明雇主和应聘者的工作关系以及应聘者之前的工作内容和表现;雇主个人简介;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原聘请单位出具的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
6.其他备选资料:我国对外使、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经我国对外使、领馆鉴发的无犯罪证明;个人保险单复印件;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三)由外事主管部门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初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
(四)由聘任学院对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进行面谈、电话口试、视频面试、试讲,出具综合测评意见,并提出拟聘人选、工作任务和薪酬待遇的具体建议。
(五)由外事主管部门将最终聘任人选及方案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协商签订合同和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外籍教师的合同管理
第七条聘期为一学年以上的外教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由外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外教合同的签订、存档,并协调、监督合同内容的落实。
聘用合同需使用郑州工程技术学制定的合同,由学校外事主管领导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包括聘期、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薪金、福利待遇、保险、双方基本职责、违约责任等。
聘用合同为我校实施外教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外教工作业务考核与综合评定的参照标准。
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外教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一旦签订合同,聘用学院则应将其视为本单位员工予以管理,如发生违约应及时通报外事主管部门协调。
第五章外籍教师的业务管理
第九条外教的业务管理由聘用学院负责,学院需为外教配备1-2名教学管理和生活管理联系人,为外教在教学、科研、生活、活动组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确保对外教做到“要求明确、管理有效、信息畅通、服务到位”。
第十条聘用学院应与外教以书面形式明确教学内容、教学工作量以及参加讲座、教研活动等业务活动的次数。
第十一条聘用学院应在外教上岗前负责向外教介绍本单位情况及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到岗后加强与外教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强化意识形态管理。
(一)向外教说明聘任学院的人员组成、专业设置、科研工作、业务要求等情况;
(二)及时通知外教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校相关信息;
(三)邀请和要求外教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鼓励外教与本单位教师、学生正常友好交往,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如遇外教生病就医及突发意外,学院应派专人协助外教就医,并第一时间告知外事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聘用学院应以开放式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对外教进行教学管理。
(一)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外教介绍所教授课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明确所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和计划范本、必要的参考教材和教学用品。
(二)有效地组织外教与合作教师的教学合作,确保外教的教学有效地融入我校的教学体系,同时使合作教师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
(三)鼓励外教自主编制新教材和拟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但需在开课前要求外教进行提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长期做好外教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教优质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十三条外教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接受学校和聘用学院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一)外教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按时撰写并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及其他各类教学资料。
(二)鼓励外教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引进使用优质的外文资料,但不得以教学名义在课堂中传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三)加强学生考勤和课堂管理,认真布置并批阅作业,按要求完成相关命题、阅卷和成绩登录,充分完成课外活动的工作要求。
(四)注意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因病或事假要提前向聘任单位履行请假和调课手续。
(五)不得擅自承担校外的兼职工作。
第十四条教务处、聘任学院对外教的业务表现进行多方面的检查评估,并将各项结果作为外教继聘主要参考依据。
(一)每学期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团对外教进行与国内教师相同的教学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同行教师听课评课和学生综合测评,全面了解外教授课与学生学习情况,向外教进行情况分析和意见反馈。
(二)聘用单位应在外教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根据外教业务上的综合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聘用效益评估,向外事管理部门出具外教教学评估报告材料,给出续聘意见。
第六章外籍教师的生活管理
第十五条聘期一学年及以上的外教,由外事管理部门提前三十日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统筹安排外教住宿地点,由聘任学院派人协助外教办理入住手续(领用钥匙、确认用品清单等)。
(一)学校为外教在校内提供一室一厅住房(具备厨房、卫生间)或外教公寓单人间,配备基本家具、空调(含取暖设备)、彩电、冰箱、电话、网络、卧具、及简单厨具等。若外教对外教公寓有其他要求,超出部分由外教自行承担。
(二)短期聘用的外教,确须安排住房的,由外事管理部门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源房源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后勤管理处应在外教入住前检查、修护、完善外教公寓内应有的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教入住时,后勤管理处协同聘任学院外教生活联系人,陪同讲解和说明公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外教离校时,后勤管理处协同聘任学院外教生活联系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
第十七条外教入住公寓后如有维修要求或对服务、设施等不满应向聘任学院外教生活联系人提出,由聘任学院外教生活联系人负责协调后勤管理处解决。
第十八条后勤管理处协同聘任学院需定期对外教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外教入住公寓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私下更换公寓,不得把公寓转借或出租给他人。
(二)注意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自然资源。
(三)需保持公寓内环境卫生,公寓内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如因个人照管失误造成丢失或损毁,需照价赔偿。
(四)外教合同期满离校前, 聘用学院应派人协助其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检查设施、归还钥匙等)。
(五)应保持寓所安静, 避免大声喧哗, 以免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如因朋友聚会等造成嘈杂,请事先与协调好邻居,团结邻里,避免矛盾。
(六)注意防火防盗和谨防意外事故,如有情况发生,请立即向外事主管部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报告;重大事故,及时报警。
第二十条外教到校后,聘用学院应派人协助外教办理校内各类报到手续,熟悉校园环境和周边生活环境。
第七章外籍教师出入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教的报批手续。
(一)在外教与我校正式签订工作合同后,方可向省教育厅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书。
(二)外教入境到达学校7天内,必须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
(三)外教抵郑后,外事主管部门将为外教办理签证、健康证、保险等在华居留相关手续,所产生的手续费(除工作签证申请费外)由学校代为支付。办理期间,外教应对因此没有证件在身带来的不便表示谅解。
第二十二条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将外教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况上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外教郑任教期间,如有离郑或出境旅游探亲应经同意后向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经批准后办理好调课手续,并于返回当日向外事主管部门和聘用学院报到。未经申请同意,擅自离郑外出者将视为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外教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期满无续聘或违约被终止),外事主管部门将收回其外国专家证,并要求外教配合提供护照,将其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进行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外教应在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的3日内离校,离校前应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退还外教宿舍,缴清各类费用,归还借用物品、图书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外教应在我校为其离职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外事主管部门提供新的聘用证明,申请延期办理或另行办理签证与居留许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如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外事主管部门报告,再由外事主管部门协助本人补办,费用自理。
第八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教上岗前需要接受外事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一)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
(二)文化差异、地方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三)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及校园教学生活基本相关信息;
(四)我校关于外教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外教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它的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外事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