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交流,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活动,根据国家、省、市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应密切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增强我校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扩大我校的知名度,促进国际学术交流。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敬业,历史清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符合外交部、公安部规定的出境条件。
二、身体条件:身体健康,符合出国(境)条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其他条件:具有与所执行的出国(境)任务相应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一定的涉外交际能力,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出国(境)访问或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第四条 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由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实行专办员制度。为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在申办因公出国(境)手续时,必须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授予我校的因公出国(境)专办员持证办理。特殊情况,学校应写出专题说明。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的种类
第六条 学校出访团组。指学校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包括出席学术会议、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及其他公务的团组。成员包括至少一名校级领导并担任团长,代表团人员一般不超过 6人。
第七条 教师培训。指学校根据教学发展的需要,派遣教师出国(境)接受教学方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指经学校批准,参加省内有关部门或外省出国(境)团组执行出访任务的。
第九条 国家或省公派出国。指由国家或省政府按照规定的选拔程序,派遣出国(境)留学、从事汉语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原则
一、计划管理。每年10月份召开校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制定下年度我校因公出国(境)计划,报郑州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培训团组还应先行制定培训计划通过郑州市外国专家局逐级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立项,拿到批文后方可列入下年度计划。
二、量化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我校党委书记、校长两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1个任期内不超过两次;分管外事或当年任务较多的校级人员应按工作需要安排出访。校级领导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也不得同团出访。学院和部门原则上只安排一名中层领导随访,确属任务需要的一般不多于2名并需作出书面说明。
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三、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者,必须提交用于会议交流的论文摘要,事先弄清会议及发起人的政治背景并如实报告。用于会议的论文及其摘要须报送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履行事前请假手续。党委书记应向市委书记履行请假手续,校长应向市长履行请假手续。副处级以上应向主管副市长履行请假手续。科级及其以下人员由校长签字同意后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审批。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的程序
一、由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年度出国(境)计划,确定出访团组人员及出访时间。学校按照确定的出访团组时间的先后顺序,提出请示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原则上应于出访时间前两个月上报出访请示。
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批
(一)我校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副厅级以上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我校出访组团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1. 学校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交因公出国(境)请示。请示必须具备的内容:明确的出访目的、任务和事由,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出访日期、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人员名单、日程安排、经费及来源。
2. 出访请示的附件内容应包括:邀请函原件的复印件及翻译件、校财务处出具的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出国(境)团组费用预算表、县处级人员出国(境)任务审查备案表;培训团组还需提供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批文复印件;出国演出团组必须有文化部批件。
3. 经审查符合规定,按照出访团组团长级别,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民政府下达《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以下简称《任务批件》)。
(三)“双跨”组团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1. 凡参加省内“双跨”团组出访的,我校必须事先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交备案请示,经同意后方能参团。
2. 凡参加外省市“双跨”团组出访的,我校必须将申报参加“双跨”团组的请示连同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上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同意后向组团单位出具回复函;组团单位接到回复函后方能下达《因公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我校接到上述文件后,再正式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交出访请示,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下达《因公出国(境)任务确认件》(以下简称《任务确认件》)。
3.省管干部参加双跨团组的,还需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交请示,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下达《任务确认件》。
4.参加双跨培训团组,申办手续时,除办理批件或确认件的材料外,必须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审批、审核、备案手续。
(四)公派出国。公派出国留学或从事汉语言推广人员的出国手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
副处级及以下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表现进行初审,如无政治问题,填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由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郑州市委组织部或郑州市人事局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下达《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批件》。
现任校级领导、正处级以上干部学校不另行办理政审,只填写《省、市管干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组织部门政审。
四、安全教育
学校专办员携《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复印件以及政审批件、政审表或备案表到河南省安全厅接受因公出国(境)安全教育,领取《安全教育确认件》,由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到河南省安全厅备案。
五、申办因公护照或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证照”)
由专办员携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政审批件或备案表、安全教育确认件、出国人员照片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原件等材料通过市外侨办填写《申办因公出国护照事项表》、《申办因公护照表》等到省侨办申领证照。
六、申办签证
学校组团出访的团组(包括培训团组)。由专办员将团组成员的护照、签证申请表、申办护照资料、邀请函原件(申办外交部统办国家的签证,还需附任务批件原件、政审批件原件)及其他签证所需材料等一并通过市外侨办到省外侨办办理签证手续。
“双跨”团组:由专办员将上述证件和材料交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负责办理签证手续。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出访前,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按照学校规定履行人事手续,合理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到人事处办理临时离校手续,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加强对出访团组人员的行前外事和纪律教育。由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集中教育、团长重点谈话和团员个别提醒等多种方式,要求出访团组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和财务纪律。
第十四条 由校办负责为出访团组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团组境外活动管理。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负责该团组认真执行出访任务,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完成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决定改变出访行程和路线,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校领导和我驻外使领馆,并由我校报告市外侨办;如发生意外或大病住院,还需通过学校向有关保险公司报案。
第十六条 出访任务完成后的相关事项
一、出访人员应在归国后及时回本单位报到。出访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在归国后及时到人事处办理返校手续。
二、出访人员要在归国后2天内将因公证照交回校办专办员,由专办员在出访人员归国7天内交市外侨办。对于拒不交出证照的人员,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出访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出访团组要向市政府提交出访报告,同时将出访报告分别向市纪委、市外侨办和校党委报送。同时填写《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反馈表》由团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报市外侨办。团组人员应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表现鉴定表》,由团长签字并加盖校党委公章,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干部主管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培训团组要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河南省外国专家局提交培训成果报告;同时在校内举行专题报告会,向校领导及相关单位汇报培训成果。
第五章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学校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销管理
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二、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二)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三、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四、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五、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六、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审核因公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处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监督管理
纪委应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因公出国(境)费用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纪律。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纪委、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上级部门有新文件规定,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2014年4月1日